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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防治法保護的對象比你想得還要廣

今天是台灣女權日,卻不幸在媒體上得知立法委員高嘉瑜遭遇的消息。從這起事件中,讓我們知道,遭遇暴力攻擊或威脅是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,無論個人身分或是社會地位。家庭暴力(domestic violence)讓許多受害人陷入深淵,但家暴不只是家庭內部事務,也是整個社會、國家都該重視的嚴肅問題。

記得:遭遇暴力並不是你的錯

在情感婚姻關係、中,無論暴力的形式是言語霸凌、肢體暴力,甚至是性暴力,那都並非真正的「愛」,更別說情緒暴力、恫嚇威脅、心理控制,也都屬暴力的一種,並非只有物理性施暴才是受虐。若不幸遭遇對方暴力對待時,為了自己,也為了真正關愛你心疼你的人,請記得並提醒自己:「那並不是你的錯,無須為此感到丟臉」,請先好好保護自己。

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

很多人以為沒有婚姻關係,就不算是家暴。然而按照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的規定,只要是現在或曾經是同居關係,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,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,也都適用相關的通報、聲請保護令,及其他保護被害人的規定。另外,若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拍攝私密影像,甚至被對方威脅要外流及乖乖配合,拍攝者都有可能觸犯刑法「妨害秘密罪」、「加重妨害秘密罪」,及「恐嚇罪」等罪刑。(私密影像遭散佈的求助請參考這篇

家暴防治法適用的對象包含:

  1. 配偶或前配偶。
  2.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  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  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  5.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。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,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,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,但亦可聲請保護令。
  6.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。

也就是說,即便是沒有同居的伴侶關係,或是彼此已經分手,若遇另一半或前任伴侶的暴力相待,都可以聲請保護令。

遇到家暴該怎麼辦?

如果真的不幸面臨家暴,你可以按下列事項尋求協助:

(一)驗傷、保存證據

首先通報家暴的第一件事一定要「驗傷」(有時淤傷可能一兩天後才會顯現)、把對話截圖,還有把監視錄影調取出來好好保存。

(二)通報

求助(通報)的管道包含:

  1.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防治中心求助(線上填寫表單或電話)
  2. 衛生福利部24小時專線「113」

(三)聲請保護令

透過113通報家暴不代表聲請保護令,而是在家暴防治中心留有記錄,後續若需要保護令需正式提出聲請(派出所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),保護令的聲請可能需要開庭,但不一定需要和對方面對面,可「申請社工陪同開庭」及「請求隔離訊問」。

親密關係中發生的暴力行為,往往難以啟齒,甚至許多受害者仍在混亂中,或是內心遭遇重大而開不了口,我們鼓勵受害者勇敢對外求援,卻也期盼身旁的親友在第一時間給予及時且溫柔的陪伴,記得別再急著問「為什麼不說」